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9]028号颁布时间:1999-04-08
1999年4月8日 湘地税函[1999]02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9]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国务院国办发[1998]101号关于批准财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及国办发[1998]73
号关于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的通知都已明确规定,将原由财政部承担的国
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划入税务部门职责范围,国有企业所税计划也相应地纳入
工商各税计划一并考核。这是自八三年以来,国有企业利改税的深化和到位。各级地
税部门要深刻领会这一改革举措对扩大地税收入规模、增强地税经济调控作用的重要
意义。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和总局要求转变观念,转变作法,切实搞好国有企业所
得税的征管工作。同时,省局要求各地积极争取各极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抓住机
遇,努力开创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新局面。
二、清查纳税户数,加强税源管理
各地一定要按照总局及省局的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参股、联营企
业的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摸底工作(对属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一并清查摸
底),切实加强税源管理。省局要求将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及上
市股份制公司作为省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并在每季末15日内扫送重点税
源报表。各地、州、市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纳税人,作为重点税源监控
对象。
三、加强预缴管理,确保税款均衡入库
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确定企业预缴办法和预缴期限,指导企
业及预缴税款。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参股、联营企业年纳税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要求按月预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