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126号颁布时间:1998-09-07
1998年9月7日 湘地税函[1998]12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改组改制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地税机关要及时对有关税收问
题进行清理检查。
二、企业改组改制后,有关税前扣除等涉税项目,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
检查报告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严禁擅自扩大扣除项目金额、虚报亏损。
三、第一条第(三)款第4点,如合并、兼并后不能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则
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四、对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组成的股份制上市公司,以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
或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五、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转让资产的扣除成本应以企业
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税前扣除标准,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
值的,其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个别企业按此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其评估调增
部分可按税收管理程序报批减免税。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