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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196号颁布时间:1998-12-31

     1998年12月31日 湘地税函[1998]19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各单位:   近接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请求减免供销社民贸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有关税收 问题的请示》,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 批复》(国函 [1997]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24号)精神,为扶持民贸企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就有关民贸 企业所得悦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经报省政府批准,我局曾以湘税发[1994]023号文件作了规定:即新办企业,免 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 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 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 业所得税二年。各县属企业均含供销社企业,望各地认真贯彻实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为贯彻国务院国函[1997]47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对民族贸易 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2.88个百分点的利息优惠 政策”。为鼓励省内企业享受此政策并充实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特规定:凡享受利息 优惠政策的企业,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费用后,将其中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补充 了自有流动资金的,则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作相应扣除,其余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则利息优惠部分不允许税前 扣除,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有关民贸企业政策摘要   1、原则同意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7]47号)   2、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 贸易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政 策。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124号)   3、民族贸易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民族贸易县内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 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 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乡镇以下的基层民族贸易网点、 医药公司、新华书店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 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 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 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 通知》(银发[1997]437号)   4、利息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 业的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利差由 中国人民银行补贴。优惠贷款额度的确定,由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信贷原则发放。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 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必须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请各级各类银行积极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在当地政府的协调和各 级民委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具体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政策优惠的范围,不 得得随意扩大和缩小。   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的税收优惠办法。   ——摘自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 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 (民委(经)字[1997]269号)   5、“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生产的民族用品目录(略)   6、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自治县   龙山县、桑植县、张家界永定区、永顺县、保站县、花垣县、古丈县、吉首市、 泸溪县、凤凰县、新晃县、通道县、城步县、江华县、麻阳县、靖州县、芷江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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