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8]107号颁布时间:1998-07-17
1998年7月17日 湘地税函[1998]107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偷漏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益地税[1998]29号)
悉。关于查出安化县烟溪装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仍享受有关税收优
惠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税务局(87)湘税二字第629号文件"为严肃财经纪律和税收法规,
凡税务部门查增查减的所得额相抵后的净增额,均不得享受任何税收优惠照顾"的规定,
对查出该公司1993年的帐外应税所得,应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能
按乡镇企业最高税负不超过30%的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地税发[1995]020号文件"税务部门查增上年度的交利润,
对属于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减税优惠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税和
补亏照顾,并将查增净额并入企业计税所得额一并计征所得税"的规定,对查出该公
司1994年的帐上应税所得,考虑到该公司当年帐面体现的亏损没有用以后年度应税所
得额弥补的事实,同意先用查出的帐外应税所得抵减当年帐面体现的亏损额后,按
33%的法定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能套用18%和27%两档照顾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也不能享受其他减税照顾。对查出该公司1995、1996年的帐外应税所得,不能享受财
税字(94)001号文件中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查出该公司1993至1996年的帐外应税所得,除补税外,还应严格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