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048号颁布时间:1999-06-08
1999年6月8日 湘地税发[1999]04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最近,有个别地方反映,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有些政策不够明确。为此,我们进行
了调查研究,现将反映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其计税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工咨标准
执行。1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年终奖金,也允许税前扣除。
2、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事业单位,计税工资仍按国税发[1998]
86号和湘地税发[1996]96号文件执行。
3、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办法后,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仍可按原挂钩办
法执行。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税工资月
扣除最高限额550元/人的规定执行。
4、临时人员、招聘人员,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执行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550元的
标准,其超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计征所得税。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
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当年上缴所得税比上年有所增加的
前提下,报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税前再列支一定数额的业务招待费,核增数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一律报省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地、州、市局
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关于集资利息的列支问题
纳税人支付给个人或其他单位(非金融机构)的集资利息,凡按年付息的,在同
期支付年度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息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不按年付息的,依实际集
资年限,比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
列支。
四、关于销售费用大包干的列支问题
经批准采取按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销售费用,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如果
按同级地税部门事前核准的比例提取的销售费,允许税前列支;如果事前未经同级地
税部门核准提取的销售费,但设置了专帐对费用支出项目分类进行了记载,并能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可允许按规定税前列支。否则,同
级地税部门将核定包干费用中应酬费所占比重,就扣除应酬费用后的销售费进行税前
列支。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周转金列支问题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住房周转金列支。企业向
房管部门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亦在住房周转金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可在税前列支。企业因房改发生的住房周转金赤字,在当年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
的基础上,报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酌情在税前列支。列紧数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
以上的,报省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审批权限,由地、州、市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六、关于宣传文化单位返还的增值税征税问题
享受增值税先征反返优惠政策的宣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