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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92号颁布时间:1999-09-21

     1999年9月21日 湘地税发[1999]9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根据湘地税发[1998]020号文件和湘地税函[1999]046号文件规定,各业务部 门的税收专项检查,归口稽查部门统一管理。因此,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归口由 稽查部门统一部署,所得税业务部门配合参加。   二、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工作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制定,上一级税务机关督促执 行。日常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上报;专项检查情况由稽查局结报 上级局的同时,抄报同级税政管理部门。各市州局应于每年三月十日前将本地上年度 整个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送省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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