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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评估以后应从评估入帐次月征税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5]128号颁布时间:1995-06-30

     1995年6月30日 湘地税函[1995]128号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评估的房产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请示》(常地税函[1995]68号)收 悉。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纳税人进行资产评估后,其 房产应按评估值入帐,并从评估入帐的次月份起,按评估值扣除30%后的余值计征房 产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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