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38号颁布时间:2000-04-23

     2000年4月23日 湘地税发[2000]3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州反映,目前,不少地方的房改部门(或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收 取的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通过自行发放贷款或委托银行放贷的方式,取得贷款利息。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房改部门无论是自行放贷,还是委托银行放贷,对 其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