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8]27号颁布时间:1998-05-04
1998年5月4日 湘财税字[1998]27号
发各地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仍
属省级财政收入,由所在地地税局征收,就地缴入省国库。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 财税字[1998]65号)(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