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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8]27号颁布时间:1998-05-04

     1998年5月4日 湘财税字[1998]27号 发各地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仍 属省级财政收入,由所在地地税局征收,就地缴入省国库。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 财税字[1998]65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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