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局关于明确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024号颁布时间:1998-04-23
1998年4月23日 湘地税发[1998]02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现行营业税条例,规范全省税收管理,现应各地在营业税征收
过程中普通反映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土部门所属征地拆迁事务所取得的征地拆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土
部门所属征地拆迁事务所(有的称为土地开要服务中心)利用其行业优势,为社会提
供服务,从事征地拆迁包干业务,用地单位与征地拆迁事务所签定"征地拆迁承包合
同",并按合同规定付检征地拆迁事务所征地拆迁包干费用。我们认为,征地拆迁事
务所从事的是一种代理服务,按税法规定,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营业税。但考
虑到目前征地拆迁事务所为用地方代收代的有关费用占其包干费用总额的比重较大的
实际情况,可暂按其取得的全部费用收入减去实际付给拆迁户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费
以及上交国家的有关税费之后的余额征税。减除的有关税费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
局根据有关政策核定。
二、关于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低价房租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税制改革前,由于房
产管理部门所出租的房屋租金偏低,纳税困难,我省曾于1992年明确对房产管理部门
收取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房的低价房租收入免征营业税。实际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
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也停止执行。因此,对房产管理部
门向城镇居民收取的所有房租收入,不论租金价格高低,均应按实际收入征收到营业
税。
三、关于城镇居民通过房收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房改部门规
定,城镇居民通过住房制度改革购买的住房,5年后可上市交易。对居民销售通过房改
购买的住房,只要取得了收入或获得了其它经济利益,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商"代建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据反映,一些房地产开发
商运用征购来的土地为用户代建房屋,房地产开发商为用户包办各种建筑手续,完全
按照用户的建设意图与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用户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向代建工程的房
地产商分期付款,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工程价款和其它手续费用。实际上,房地产商
实施的这种房屋"代建工程"与自建房屋销售的性质基本一致。因此,应按自建房屋销
售处收营业税。
五、关于医疗机构从事美容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目前,一些医院、诊所及其它医
疗机构,利用环境、技术优势,在医疗场所设立美容中心,从事美容业务,混同正规
医疗服务,享受免税待遇。根据营业税税法规定,医院、诊所、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
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继、治疗和防疫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为这些服务提供药
品、医疗用品、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美容是非病理性的对人体外表的修饰,不属
于医疗服务的范畴。据此,医疗机构的美容中心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应按"服务业`--其它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铁路系统所属建筑单位对内部的建筑物进行维修、改扩建工程收入征税
问题铁路建筑段、总公司所属建筑公司为铁路系统内部的建筑物进行维修或改扩建,
只要总公司向其结算工程价款,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
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征收营业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部门的工附业收入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地税函[1995]159号)中的第四条停止执行。
七、关于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核认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
6月3日(94)财税字第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规定,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6]256号《关于享受优
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
科研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其
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省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为了便于操
作,我省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认定、审核工作,暂由各地、州、市地
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