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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湘黔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7]027号颁布时间:1997-01-31

     1997年1月31日 湘地税函[1997]027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湘黔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 示》(潭地税函[1996]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 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院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6]60号),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湘黔复线施工工程并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 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 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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