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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公路、输电线路、邮电.通信线路等移动施工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006号颁布时间:1997-03-10

     1997年3月10日 湘地税发[1997]006号 各地、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结合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以及我省移 动施工工程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今后全省移动施工工程的建安营业税纳税地点由工 程的核算地改为工程的施工所在地,即劳务发生地,具体规定如下:   一、铁路、公路、输电线路、邮电通信线路等移动施工工程,以县为单位,在工 程的施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跨县(市)的移动工程,其纳税额按其工程投资额的比例划分,分别在各自施 工的县(市)缴纳营业税。   三、在某一个地、州、市范围内的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的纳税地点,可由地、 州、市税务局与所属的县市局协调后确定。   四、跨地、州、市的移动施工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及其他事项发生矛盾时,由所 涉及的地、州、市税务局协调解决;相互协调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裁决。由 于某些移动施工的工程核算集中在工程指挥部或分公司,因此,各地还要注意与工程 核算部门加强联系,紧密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   五、移动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转包部分工程的营业税,应 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六、外省建安企业来我省承包的跨地县移动施工工程,其建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按我省上述规定执行。   七、鉴于移动施工工程的工程设计具有整体性与独立性;不易分段核算设计收入, 故工程设计的营业税统一在设计单位所在地缴纳。   八、施工企业在工程的施工所在地未按规定缴足税款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拨付 工程款时应负责将未缴的税款扣缴;建设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工程决算时应将 漏征税款补缴入库。   九、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建的未完工程1996年已征税款不再清退,从1997年起按新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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