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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界定的请示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7]112号颁布时间:1997-06-16

     1997年6月16日 湘地税函[1997]112号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界定的请示》(常地税函 [1997]6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 知》(财税字[1994]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舶科研单位认定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的规定,对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科研 单位是指: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 发、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请按此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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