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退还1994年度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7]039号颁布时间:1997-02-18
1997年2月18日 湘地税函[1997]039号
省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退还94年度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
发[1997]0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07号)文件规定:对金融
保险业的外汇收入应根据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外汇汇率的规定,以当天或当月1日
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
人民币计算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明确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金
融保险业外汇折合计算营业税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以金融保险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进行折算。上述
两个文件并不矛盾。根据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
问题处理的通知》(94财工字42号)规定: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年
初余额,应按照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进行调整,折合成记帐本位币
余额。1994年度作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年,其年初外币余额也应按外汇市场的
中间价进行调整,因此,对1994年度征收营业税理应按调整后的牌价汇率计算。如果
仍以调整前的1993年度决算汇率计算征税,显然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相违背,
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
007号)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按照1994年牌价1:8.4491折合人
民币计算征收营业税是正确的,不存在退税问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