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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112号颁布时间:1999-12-03

     1999年12月3日 湘地税发[1999]11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优惠政 策的有关规定》(湘政办发[1999]2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 有关水利、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054号)文件 精神,现对我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上市企业设立的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包括发文后新 增的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纳税地 点为取得收入的所在地(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见附表)。   二、对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 附加由省交通厅统一向省地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由省财政厅返还给省交通主管部门 用于全省交通重点建设(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名单见附表)。   三、省交通厅对实行“先征后返”的车辆通行费税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于 当年12月10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入库。各车辆收费站应如实向 上级主管部门解缴收费收入,并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为了支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车辆通行费税收 实行“先征后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实际操作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 执行。以前年度未征收的,各级地税机关不再查补。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退还。 附件:全省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经营公路名单(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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