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气功减肥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8]106号颁布时间:1998-02-18
1998年2月18日 湘地税函[1998]106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气功减肥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请示》(潭地税函[1998]127号)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湘潭市女友减肥健美中心利用气功为肥胖妇女提供祛脂减肥服务,并按一定的标
准收取费用,而不是将这种气功传授给需减肥者。这既不是医疗治疗行为,也不是文
化体育活动,其实质是一种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应税行为,符合营业税法规定的服
务业征税条件,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