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复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8]067号颁布时间:1998-03-14
1998年3月14日 湘地税函[1998]067号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复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发[1998]10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字
[1997]51号)的规定:逾期放款未满2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
期损益。因此,中国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对不能按时收回的应收利息,按与贷款本金
户相同的利率计算的复利,无论在什么科目核算,都应遵守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的规定,
逾期放款未满2年的应收利息及其复利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