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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复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8]067号颁布时间:1998-03-14

     1998年3月14日 湘地税函[1998]067号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复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发[1998]10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字 [1997]51号)的规定:逾期放款未满2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 期损益。因此,中国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对不能按时收回的应收利息,按与贷款本金 户相同的利率计算的复利,无论在什么科目核算,都应遵守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的规定, 逾期放款未满2年的应收利息及其复利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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