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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场从联营柜台取得扣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012号颁布时间:1999-03-24

     1999年3月24日 湘地税发[1999]01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据调查了解,目前一些大中型商场为了搞活经营,以提供柜台和场地为条件,与 商品生产厂家或代理商、经销销商等签定联营协议、开展联合经营(又称联营柜台)。 联营柜台的商品销售使用商场发票,其销售贷款由商场统一收取,并体现为商场的收 入。商场从联营柜台的销售收入中计算提取扣点收入,剩余部分返给联营柜台。我们 认为,所谓扣点收入,实质上就是商场所提供柜台和场地的租赁收入。根据现行营业 税法的有关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商场取得的扣点收入应按“服务业” 税目中的“租赁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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