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040号颁布时间:1998-03-20
1998年3月20日 湘地税函[1998]04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转发给你们。外国企业向境内转定征收营业税
后,还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计算办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
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2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1998年1月13日 国税发[1998]4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