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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250号颁布时间:1996-12-25

     1996年12月25日 湘地税函[1996]25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抓好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工作。各地、州、市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底子, 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备案标准认真填写省局统一制定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备案 一览表》,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强化管理。各县(市)局都要明确专人负责,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私营企业和 个体工商大户进行重点解剖,针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私 营企业、个体大户的管理,使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积极推进大户建帐建制试点工作。每个地、州、市应选择2个县(市)或一些特 定行业开展大户建帐建制试点工作,按规定设置帐簿,报送报表,进行核算。同时抓 好市场税收工作的试点,加强与国税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交流通报情况,共同把 市场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的试点做好。特别要加强“以票促帐,依帐征税”的管理, 稳步推进大户建帐建制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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