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137号颁布时间:1994-05-05
1994年5月5日 湘税函[1994]137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企业,以前年度外购扣除项目的税金都已给予抵
扣,因此,上述企业1994年收到以前年度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以及因
购买方或受让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前未收回的贷款或经营收入,应按原增值税规
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贷物在1994年发生退代的,销售方如属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除按会计制度作销代退回的会计分录外,还应按其退贷金额与14%或10%的扣除
率的乘积,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等
科目。
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一条所指的增值和税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
进贷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贷发票的处理问题,以及第四条关于库存汽油、
柴油补征消费税的问题,按省局湘税函[1994]135号、118号文件规定办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