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广告费、电视收视费、点歌费等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7]175号颁布时间:1997-12-09
1997年12月9日 湘地税函[1997]175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广告费、电视收视费、点歌费等项收人是否征收营
业税的请示》(郴地税函[1997]1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
[1993)149号)文件规定,广播电视局取得的广告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点歌费
等经营性收入应分别按“服务业--广告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播映”税
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郴州市广播电视局取得的上述三项收入不论采取何种预算管理
形式,都不属于《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宇
[1997]5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应当继续按营业税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