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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发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株地税涉字[2000]002号颁布时间:2000-08-15

     2000年8月15日 株地税涉字[2000]002号 所属各发票使用企业:   为了强化地税发票管理,规范纳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结合株地税发[200 0]059号文件精神,现将加强涉外企业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供应:   1、从9月1日起,我局将按市局要求提供非定额发票、定额发票。分局发票站 供票窗口从每月1日到15日发售发票。各用票企业要严格核算用票数量,特别是掌 握好节假日的发票用量。凡饮食、娱乐等购票单位,每次限购非定额发票2本,定额 发票一个月用量。   2、用票企业购领非定额发票,实行验旧领新制度,9月1日前企业结存多余的 非定额发票应剪角作废。   3、发票购领时,企业发票管理员应持发票购领簿、本人私章和企业发票专用章, 将所领购的定额发票逐张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并在分局发票管理人员验章后,方可 领购使用,否则不予领购。   二、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   我局所管辖的饮食、娱乐等企业,除批准自印发票外,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 内的一律使用定额发票,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对开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方 可开具非定额发票。   三、发票警示牌制度:   饮食、娱乐等企业应在收银台醒目处设立发票警示牌:标示发票举报中心电话, 提醒消费者付款结帐时索要发票。   四、发票的填开:   1、企业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如实全份一次性复写,各栏内容应填写真实完 整,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应划上"@"符号封顶,后面写"零"。   2、作废的发票要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3、每本发票的《发票审计记载卡》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以便分局发票站查 验。   五、发票存根的保管:   用票企业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经 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必须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我局查验后方可销 毁。   六、企业自印发票的管理:   自印发票的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觉加强发票的 管理,印票数量以一年使用量为限。企业每年要对发票管理自查两次以上,并将自查 结果报我局备案。我局也将每年不定期对自印发票的企业进行发票检查两次以上,确 保自印发票的企业的发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七、代征单位的发票管理:   1、经我局批准的代征单位应设立代征代收税款台帐,逐笔登记代征税款,次月 10日内将代征税款缴入国库。   2、代征单位对外开票时,必须要求受票人提供必要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并准确计算税款,按规定附征个人所得税。   3、我局对代征单位的发票管理每年将定期检查两次。   八、违章处罚:   1、我局对一般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未按规定开具 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我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 经营所得,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我局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或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 伪专用品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00 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用票企业被人举报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票违章举报中心将按《株 洲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办法》严肃处理。   用票企业应严格调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我局的发票管理规定, 不断强化自身发票管理,进一步规范纳税行为,使我市涉外企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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