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一)
湘地税发[1998]031号颁布时间:1998-05-05
1998年5月5日 湘地税发[1998]03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邮电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会
议纪要》(湘府阅(1997]l19号)精神和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交
通重点工程各项地方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实行“先征后返”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九五”期间全省交通重点
建设项目表上列举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省交通厅直接投资的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
沿途配套服务区的汽车修理站、加油站、停车场、餐馆、旅店等建设项目。
二、对交通重点工程地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的税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
等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
“先征后返”的印花税是指重点工程发包方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先征后返”的各项地方税收由省交通厅集中在长沙
缴纳,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直属分局根据实
际情况另行制定。
四、省交通厅对交通重点工程的税收应分税种、分项目,按季申报,每半年缴纳
一次,申报和缴纳时间为次季20日之内。其中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向湖南省
地方税务局投资方向调节税审核办公室申报办理核税手续。
五、承担重点工程建设的备施工单位必须按季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已上划的
税额,同时接受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使用在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
六、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每年负责对交通重点工程施工
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查增的各项地方税收就地缴纳入库,不享受
“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下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