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二)
湘政办发[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4-17
1998年4月17日 湘政办发[1998]9号
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理税种的税务检查工作。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相互通报,分别查
处。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做好各项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将应当由
对方税务局管理的税收有关资料向对方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各地协商确定。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做好工作,确保这次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并视当地财力状况,对国家税务局经费确实有困难的,适当予以照顾。
本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