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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一)

湘政办发[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4-17

     1998年4月17日 湘政办发[1998]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 知》(国办[1996]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国税、地税机关部 分税收征管范围重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 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 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 理。   二、在涉外税收中,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联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19号文件的规 定执行。   三、省财政从今年起至2000年止每年补助10O0万元给省国家税务局,由 省国家税务局在系统内平衡安排使用。此次调整前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以及此次从国家税务局调整到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比1997年新增的部分, 其提成返还比例均暂按11%执行到2000年;原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调整到地方税务局的部分,以1997年为基数,其提成返还比例由11%降为8%, 地方税务局按8%提成,降下来的4%部分由地州市县政府对同级国家税务局予以补 偿,从今年起执行到2000年。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行统一代码,分别 登记,分别管理。对未分别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此次征管范围调整后 30日内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下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 管范围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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