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一)
湘政办发[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4-17
1998年4月17日 湘政办发[1998]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
知》(国办[1996]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国税、地税机关部
分税收征管范围重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
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
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
理。
二、在涉外税收中,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联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19号文件的规
定执行。
三、省财政从今年起至2000年止每年补助10O0万元给省国家税务局,由
省国家税务局在系统内平衡安排使用。此次调整前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以及此次从国家税务局调整到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比1997年新增的部分,
其提成返还比例均暂按11%执行到2000年;原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调整到地方税务局的部分,以1997年为基数,其提成返还比例由11%降为8%,
地方税务局按8%提成,降下来的4%部分由地州市县政府对同级国家税务局予以补
偿,从今年起执行到2000年。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行统一代码,分别
登记,分别管理。对未分别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此次征管范围调整后
30日内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下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
管范围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