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和管理问题的通知(二)
湘价综宇[1998]第272号颁布时间:1998-10-10
1998年11月10日 湘价综宇[1998]第272号
四、服务收费(价格)应遵循公开、公正、有偿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质量、效
果、繁简程度和受益范围,以合理成本、合法利润和法定税率为依据,结合市场供求
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
五、服务收费(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凡涉及对公众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标准时,
应召开听证会,向社会有关方面征询意见。服务收费(价格)实行许可证、年度检审和
专用票据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工商登记证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有关资
格证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性收费(价格)许可证》,并凭证到地税部
门申领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无收费许可证不得供应发票。物价部门对政府
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度检审,收费单位和个人要如
实提供账册、票据和有关成本资料,按时接受年度检查。
六、服务收费(价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执收单位和个入必须在服务场所醒目位
置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七、加强服务收费(价格)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做
好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对违反
本通知规定的乱收费、乱涨价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
有关规定查处。
八、对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凡
涉及上述取消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发文停止收费,物价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
并提请地税部门对所供发票进行清理和办理有关发票停供手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
续收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从严查处。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有关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
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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