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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和管理问题的通知(一)

湘价综宇[1998]第272号颁布时间:1998-10-10

     1998年11月10日 湘价综宇[1998]第272号 为规范我省服务收费(价格)行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和群 众负担,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湘发[1997] 15号文件的部署,从去年7月开始至今,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认真开展 了服务收费(价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经过清理,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省 及省以下设立的27项不合理的服务收费项目(见附件一)和“湖南省服务收费(价格) 管理目录”(见附件二),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就服务收费(价 格)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服务收费(价格)是指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收取的成本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分管权限负责行政区域的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各级物价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加强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工作。 二、服务收费(价格)采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营理形式。政 府定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基准收费标 准和浮动幅度;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 政策规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范围。 1.自然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项目; 2.重要的公用、公益事业服务项目; 3.中介服务项目; 4.省政府认为确需强化管理的其他服务项目。 对服务收费(价格)实行目录管理。管理目录由省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 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随着事业的发展,对本通知公布管理目录以外的服务 收费(价格)项目,凡符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价格)项目范围的”,由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公布。本目录公布后,国家有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和管理问题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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