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61号颁布时间:2000-02-15
2001年2月15日 鄂国税函[2001]61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国税函[2000]1079号)规定,同意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在鄂所
属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武汉木材防腐厂2000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
30万元、1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请通知所属企业,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
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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