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65号颁布时间:2001-02-15
2001年2月15日 鄂国税函[2001]65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1046号)规定,同意对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鄂所属铁道
部大桥工程局、铁道部武汉工程机械工厂、铁道部第四设计院、铁道部大桥局设计院、
铁道部武汉工程机械研究所等五户企业,2000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为
226万元、35万元、72万元、25万元、25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请通知所
属企业,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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