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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17号颁布时间:2001-01-12

     2001年1月12日 鄂国税函[2001]17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湖北省电信公司、湖北移动通信公司、湖北国信通信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 司湖北分公司在未接到总局新的纳税规定以前,仍维持以地市级分公司为汇总纳税成 员企业,实施就地监管;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及其他电信企业在未接到 总局新的纳税规定以前,以分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移动电话入网费应视同电话初装基金收入,并入电信企业营业收入,按规定 纳入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设备(详细目录附后)如 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在不短于 2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未纳入目录名单,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 表、监控器等设备,经地市以上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上述标准,准予税前扣除。   四、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根据监管级次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准予 税前扣除;对于无营业收入的省级分公司和其他无营业收入机构,根据其招待费支出 情况,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未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的,不准税前 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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