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2日 鄂国税函[2001]17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湖北省电信公司、湖北移动通信公司、湖北国信通信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
司湖北分公司在未接到总局新的纳税规定以前,仍维持以地市级分公司为汇总纳税成
员企业,实施就地监管;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及其他电信企业在未接到
总局新的纳税规定以前,以分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移动电话入网费应视同电话初装基金收入,并入电信企业营业收入,按规定
纳入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设备(详细目录附后)如
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在不短于
2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未纳入目录名单,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
表、监控器等设备,经地市以上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上述标准,准予税前扣除。
四、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根据监管级次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准予
税前扣除;对于无营业收入的省级分公司和其他无营业收入机构,根据其招待费支出
情况,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未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的,不准税前
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