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68号颁布时间:2000-08-24
2000年8月24日 鄂国税发[2000]168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所得税管
理规范化的要求,为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现结合
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的对象为市、州及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考核工作,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各
县(市)国家税务局的考核工作,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二、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计分制,分项考核,汇总评比,奖励先进。
合 计 100分
完成收入任务 25分
征收管理 20分
年度汇算清缴及税源报表 20分
监管工作 20分
报表工作 15分
三、考核内容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完成或超额完成
全年收入任务。
第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受理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
证件、资料,应对其内容进行逻辑审查;纳税人因困难要求延缓申报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按征管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延缓申报申请,并核准纳税人延缓申报的期限,在核准
期内受理其延缓申报;对逾期申报、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建立企业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分级对重点税源情况进行登记,及时掌
握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税源分析,并随税源报表一并报送。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核定分月或分季预缴和预缴方法,纳税人因困难
需要变更预缴方法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以通知文书向纳税人明确变更后的
预缴方法;由于纳税人的原因无法执行预缴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纳
税款,责令其限期缴纳;如纳税人未按规定的预缴方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
依法催缴,对催缴无效者应严格执行滞纳金的规定和相关的征管处罚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税款入库,不得混淆入库级次。
第五条 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管理费的使用情
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对其超范围、超数额使用的,不得税前扣除。总机构管理费年末
如有余额,应并入计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抵减次年
总机构管理费。
第六条 加强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并向上级报告纳税
人(监管成员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申请,各级国家税务局按审批权限规定,转报或
审批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省局受理市、州国家税务局的正式文件报告,并对数额较大
的税前扣除项目,派员实地审核。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减税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符合税
收政策规定的减税免税申请。减税免税报告逐级报批。
第八条 汇算清缴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培训。企业汇算清缴申报前,各级税务机
关应采取税法公告、政策咨询等方式提供税收服务,督促纳税人按期申报。
第九条 汇算清缴纳税检查。企业自行年度纳税申报后或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年度
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即可进行汇算清缴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可根据
选案标准或平时征收管理中掌握的情况,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重
点检查面要达到当年省局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省局要求
认真进行总结,在省局规定的时限内以正式文件向省局报送工作总结及年度税源报表。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涉税事宜,按
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受理纳税申报,办理信息反馈,实施监管检查和完成上级交
办的其他监管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级次,不得
擅自或越权批准委托延伸监管检查。
第十三条 在监管检查中查补的税款,应及时组织入库。
第十四条 取消成员企业和单位汇总纳税资格的,应报省局备案;被取消汇总纳税
资格的成员企业和单位要恢复汇总纳税资格,须经省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包括扣缴机构)办理代扣代缴登记,受理纳税申报,实施征收管理,收缴税款入库,
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上级税务机关布置的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指定专人负责报表工作,认真审核汇总,保证报表质量,
加强税源(财务)分析,在规定时限内按报送要求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
税源汇总表》(半年报加分析)、《储蓄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季报加
分析)、《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表》(季报加分析)、《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统计表》(年报加分析)、《企业所得税月进度快报表》(月报)、《重点企
业所得税月进度快报表》(月报)、《减免税情况报告表》(年报)、《重点税源户
情况统计表》(年报)、《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表》(年报)、《年度监管情况统计表》
(年报)。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省局按《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标准》(见
附件)对市、州国家税务局进行年度考核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并将评比结果通报全
省。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000年度起执行。
第十九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所得税工作考核
规则。
附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标准
项 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扣分标准
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25分 完成省局年度任务 25分 1、收入任务每差一个百分点,扣3分;
2、收入任务差,不足一个百分点,扣2分。
登记管理 3分 注册税务登记、代扣代缴登记每发现一户漏管登记扣1分。
申报管理 4分 1、每缺报一户扣2分;
2、每逾期报一户扣1分;
3、纳税人违反申报规定不按规定处罚扣2分/户。
征收管理 20分 政策管理10分 1、有不能正确执行预缴征收规定的行为扣2分;
2、有不执行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的行为扣2分;
3、有税款入库混库、混淆级次的行为扣5分;
4、有越权审批税前扣除项目的行为扣5分;
5、有越权或擅自审批减免税的行为扣5分;
税源管理 3分 1、未建立重点税源登记扣2分;
2、未按规定报送税源分析扣2分。
1、汇缴准备 2分 1、未及时进行汇缴工作布置扣1分;
2、未按规定提供税收服务扣1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报表 20分 2、年度申报 3分 1、每缺报一户扣1分;
2、每逾期报一户扣1分;
3、每一户申报不实未按规定处理扣2分。
3、汇算清缴检查 4分 1、重点检查面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
2、查补入库率未达到80%扣1分;
3、有未按规定处罚的行为扣1分。
4、总结报告 5分 1、未按正式公文报送扣2分;
2、滞报一天扣1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报表 20分 3、内容不完整扣2分;
5、汇缴报表 4分 1、未按规定报送方式扣1分;
2、报表有差错扣2分;
3、滞报一天扣1分;
4、缺少税源分析扣2分。
6、阶段报告 2分 1、每缺一个阶段报告扣1分;
2、滞报一天扣0.5分。
1、执行监管政策 5分 1、有违犯监管级次规定行为的扣2分;
2、有不执行信息反馈单规定的扣2分;
3、有其他违犯政策规定的行为的扣2分。
2、监管检查 10分 1、越权或擅自批准实施延伸检查的扣5分;
监管检查工作 20分 2、有违反检查程序的行为扣3分;
3、查补入库税款入库率未达到70%扣3分;
4、未按规定处理违犯监管规定的行为扣3分。
3、监管工作总结 5分 1、未以正式公文报送总结报告扣2分;
2、滞报一天扣1分;
3、报告内容不完整扣2分。
1、表报质量 6分 1、每种报表每次有差错5处以下扣1分,5处以上扣2分;
2、每种报表每次有缺报扣2分;
3、每种报表每次未按规定方式报送扣2分。
报表工作 15分 2、报表分析 5公 1、按规定有分析未报送分析(一份)扣2分;
2、分析内容不完整(一份)扣1分。
3、报送时间 4分 1、每种报表每次滞报一天扣1分;
2、每份分析每次滞报一天扣1分。
说明:
1、以考核内容分扣完为止;
2、评比标准中所称纳税人包括征收管理企业和监管成员企业;
3、年度税源报表实行汇缴报表与报表工作双重计(扣)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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