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0]291号颁布时间:2000-08-24
2000年8月24日 鄂国税函[2000]291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2000]5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
理费问题的批复》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
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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