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194号颁布时间:2001-05-14

     2001年5月14日 鄂国税函[2001]194号 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请示》 (鄂黄电司财[2001]03号),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 税字[1994]009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1998]301号)和《关于实行 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 [1999]2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其工资支出税前扣除向题通知如 下:   湖北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数额,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增长 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按 规定程序报经你局核定,符合上述原则的,其实际发放工资支出数额,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