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部分烟草企业改建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138号颁布时间:2001-03-13
2001年3月13日 鄂国税函[2001]138号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关于湖北省部分烟草企业改建后有关财政财务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财建[2001]36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原宜昌分公司、当阳
卷烟厂及三峡卷烟厂合并后的净资产51044万元按99%和1%的比例分别划拨
给湖北省烟草公司和湖北省烟叶产销公司,并由两公司以收到净资产按比例出资,建
立湖北三峡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后的湖北三峡烟草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央财政预算
管理单位,其财务关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归口管理,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根
据上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建后的湖北三峡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地上
交中央金库。
二、对于湖北三峡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改建过程中有关税收事宜,应依据《省国家
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通知》(鄂国税发[1998]267号)和《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00]165号)的规
定,对其进行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