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1]105号颁布时间:2001-06-06
2001年6月6日 鄂国税发[2001]105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 财税[2001]71号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
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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