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比例规定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101号颁布时间:2001-03-29
2001年3月29日 武地税发[2001]101号
江汉地税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1]46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比例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比例的批复
2001年1月31日 国税函[2001]12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的请示》(渝地税发[2000]3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太极
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详见附件)收
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销售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
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遍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比例
比例
序号 企业名称 提取比例 单位所在地
1 太极集团股份有限公 2%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27
司重庆分公司 -129号5楼
2 重庆涪陵国光罐头食品厂 2% 涪陵市清清路21号
3 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 0.5% 涪陵市建设路 68号
4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0.5% 重庆市榆中区解放西路
5 重庆塑料四厂 2% 重庆市南岸海棠溪敦厚坡 1号
6 成都太极商务宾馆 2%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58号
7 四川衡生制药有限公司 2% 成都市崇州新工地
8 太极集团南充制药厂 2% 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北平道218号
9 重庆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阁 2%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线
10# 8层太极集团北京办
10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2% 武汉市汉口北湖西
路14#三栋2单元301室
11 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沈阳中心 2% 沈阳市铁西区南滑翔路58#万科花
园3单元2楼
12 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驻济南办事处 2% 济南市北园路410#荷香村
2#服务楼
13 四川涪陵制药厂西安经销处 2% 西安市南关正街53#嘉馨园小区
421#房
14 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石家庄销售处 2% 石家住市厂纷路8#银都花园
1-25B室
15 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2% 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
38#D10栋4单元201室
16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 成都市一环跟南一段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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