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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104号颁布时间:2001-04-04

     2001年4月4日 武地税发[2001]104号 各分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鄂劳社 办[200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      2001年2月5日 鄂劳社办[2001]033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劳动(劳动保障)局、经贸委、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 地方税务局、工会、团委、妇联: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职工失业、下岗问题日益 突出,据调查统计,全省有4万多个家庭,出现了夫妻双方或多人同时下岗、失业的 现象,涉及职工9万多人,其基本生活和就医、子女上学极其困难。对此,省委、省 政府再三要求各级领导要动真感情、拿硬措施来帮助解决。省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0]41号),强调要积极实 施“再就业帮困行动”。为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此项行动并确保取 得扎实成效,促进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援助对象 夫妻双方下岗,失业和一家有2人以上下岗或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只能达 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和人员。 二、工作目标 对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家庭要帮助一人实现再就业,对一家有2人以上下岗或 失业的,至少帮助1人实现就业、再就业。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再 就业愿望的特困人员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报酬,提高生活水平。2001年6月底前基 本解决2001年6月底前出现的再就业特困人员的脱困问题;2001年底前基本 解决2000年结转和2001年新增再就业特困人员的脱困问题。以后,实行再就 业限时援助制度,即对新出现的再就业特困人员在6个月内帮助实现再就业脱困。 三、方法步骤 1.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地要在今年4月底前集中一段时间对本辖区的再就业 特困家庭和人员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建卡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2.制定再就业计划。根据本辖区再就业特困家庭和人员的登记数量与劳动力 市场供求状况,认真制定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计划。实行定人、定时间、定安置办法、 定考核目标的“四定”管理。 3.全面开展再就业援助服务。要把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计划真正落实到户到人。 要开展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帮助特困人员树立自强自立的市场就业观念,掌握正确 的求职方法,选择结合自身特点的再就业之路。要积极组织特困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 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再就业率。职业介绍要把 特困人员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优先提供用工信息,优先推荐到用人单位应招应聘。对 于非正规性的再就业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提供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服务,解除他们的后 顾之忧。 四、援助就业渠道 1.所有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必须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 保险期内的失业人员。在30%的比例范围内,劳动保险保障部门有权向用人单位推 荐适合生产工作需要的再就业特困人员,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凡在普通熟练工种使用农村及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对原有的非个人原因而下 岗或的失业、经认定属于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在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下通 过清退农村及外来劳动力腾出适当岗位予以安置。 3.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发利用闲置的地产、房产、生产设施 等,选聘得力人员组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生产自救型企业,重点安置再就业特 困人员。 4.支持、帮助企事业单位将内部食堂、招待所:医院、幼儿园、学校等职工福 利单位和设施从主业分离出来,面向社会经营服务,实行独立核算,新增岗位优先安 置本单位再就业特困人员。 5.各地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建立的“再就业一条街、“再就业基地” 基地和各种形式的就服务实体、从事社区服务的非正规性劳动组织等,都要安排和吸 纳一定数量的再就业特困人员。 6、积极拓宽劳务输出渠道,将劳务输出的好信息、好地方、好岗位优先送给再 就业特困人员,并跟踪提供服务,免费实行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7.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家政服务业、动员、帮助再就业特困人员不等不靠, 组织起来多形式就业。自谋职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给予 三年的减免税待遇。 五、保障措施 1.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发[1998]10号鄂发[1998] 14号、鄂政发[2000]41号、鄂政办发[1998]115号等文件规定 的一系列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真正使每个再就业特困户和特困人员都了解和享受到 这些优惠扶持政策。 2.各地安排的促进再就业专项经费要用于再就业援助行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制定下年度援助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方案,切实保证为特 困人员再就业提供免费培训、免费推荐或输出就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各参与部门 也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援助活动的正常开展。 3.各部门在依法加强管理的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减免税费的再就业的优 惠政策。特别注重保护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绝不能乱罚款、乱收费。 4.在为再就业特困人员办发《优惠证》时,加盖“困”宇红印,以引起各部门 执法和服务人员的特别注意。联合印发本通知的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并及时 处理再就业特困人员有关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和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举报。 六、组织领导 再就业援助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经贸、财 政、民政、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实施,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要把再就业援助行动作为贯彻和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 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具体政策、工作和服务措施, 并认真抓好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切产负起牵头的责任,随时掌握本辖区再就业援 助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要联合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于就业援助行 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成效。经贸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夫 妻双方和一家多人不能同时下岗的政策规定,尽可能多地招聘录用再就业特困人员。 财政部门要对促进再就业经费作出安排。民政部门要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 障线的贫困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加快社区建设,开辟社区眼务就业岗位。 工商部门要为自谋职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实行优惠照顾办法,通过指导个体劳动者协 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对再就业特困人员进行“结对帮扶活 动”。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 业和自谋职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落实减免税费的政策。各级工会要把开展再就业援助 行动纳入“送温暖过程”和“5311工程”,对再就业特困人员给予重点帮扶。各 级团组织要通过开展“下岗青工创业行动”、培养“青年兴业领头人”等途径,帮助 再就业特困人员再就业,同时组织青年志愿者上门为再就业特困家庭提供多方面的服 务。各级妇联要将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作为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重点,积极 扶持巾帼社区创业带头人,多形式帮助再就业特困人员中的妇女实现就业。 再就业援助行动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各有关部们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 义务,相互协调,联合行动。要讲实话,报实数,使实劲,用实法,办实事,求实效, 让援助对象真正实现再就业作为唯一目的。各有关部门要按季将各自的工作进展情 况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省劳动保障厅将按季汇总向省政府 报告,向全省各地和相关部门通报,每年度对在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中力度大、进展 快、成效好的地方和部门将提请省劳动就业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再就业援助行动季度进度情况统计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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