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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17号颁布时间:2000-06-29

     2000年6月29日 鄂国税发[2000]117号   (原文转发,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国税发[2000]75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 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 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 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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