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鄂国税发[2000]133号颁布时间:2000-07-20
2000年7月20日 鄂国税发[2000]13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86号《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转给你们。对执行国家外
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1999]372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局已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武汉分局和省
地方税务局以武汇发[2000]1号通知转发)的有关情况,尽快以书面形式上报
省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0年3月15日 国税函[2000]186号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国家外汇及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
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国内
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支付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
时,凡对外支付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税务凭证。现就
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
控制和税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创造和保持良好的税收
环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做好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建立必要的联系协调
制度,共同做好非贸易购付汇的控管工作。各级出具税务凭证的税务机关,必须指
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开具税务凭证,并将固定机构的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本区
域内的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凭证,凡境内支付
人(或代理人、纳税人)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税务凭
证。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对外付汇款项(如发生在境外的差旅费、境外分公司或
办事处费用、境外商品参展费等)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向外汇管理局及银行等部门
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四、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
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注意收集征、补税情况,积极主
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管理情况,说明通过售付汇管理,对加强税收管理的必要性。
各地应于2000年6月10日前,将执行通知的具体情况(包括征补税数额、存
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