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57号颁布时间:2000-08-14
2000年8月14日 鄂国税发[2000]157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2000年8月28日 财税[2000]3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
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
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对日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