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41号颁布时间:2000-07-27

     2000年7月27日 鄂国税发[2000]141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6日 财税字[2000]191号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 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 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 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 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