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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59号颁布时间:2000-03-22

     2000年3月22日 鄂国税发[2000]59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 国税发[1999]245号 最近,部分储蓄机构反映:在今年12月20日对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时,因部分 外籍个人储户的身份难以确认清楚,对其利息所得适用哪一级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具有操作中难以把握;此外,对外籍个人的联名存款利息所得,如果一方适用高税率, 另一方适用低税率,最终适用哪一级税率征税,政策不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活期存款结息时的扣税问题 (一)储蓄机构对外籍个人的活期存款在1999年12月20日结息时,因无 法鉴别储户的国籍,而对于税收协定缔约国储户确实无法按其适用的税率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的,储蓄机构可先按20%的税率代扣其应纳的税款,暂不向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同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告内容附后),要求享受税率优惠的税收协定 缔约国储户必须在2000年6月30日前,持能证明其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 有效证件到存储款的储蓄机构确认身份,经身份确认后,按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纳 税款,并将多扣的税款退还储户,将应纳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对未进行身份 确认的外籍储户,储蓄机构应将按20%税率已扣的税款全部缴入国库。 (二)2000年6月30日结息时,不再公告,储蓄机构按已掌握的储户身份 直接依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国税机关接此通知后,应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各储蓄机构,并根据辖 区内储畜机构的网点数量尽快印制、张贴公告。 二、关于联名存款的扣税问题 联名存款的储户分别来自不同国家,适用不同税率的,由存款人区分各自存款的 数额,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证明其存款数额的区分合理的、经储蓄机构审核后、按 各自适用的税率,代扣税款。不能提供足够证明资料的,储蓄机构应从高税率计算代 扣代缴储户的应纳税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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