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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21号颁布时间:2000-01-20

     2000年1月20日 鄂国税发[2000]21号 现将国税发(1999)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 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有关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的文件要求,抽调人员、组织专班,结合 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商业银行成立以来,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 总局印发的国税发(1998)220号《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 发(1997)160 《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及省 国家税务局鄂国税发(1997) 450号等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 查,并将检查结果及问题,建议等,写出书面报告,于2000年4月底以前报省国 家税务局。 二、税务部门要督促各商业银行,按时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从2000年起,凡不按时报送报表的单位,停止审批当年各项税前扣除,取消有 关税务机关当年汇算清缴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3日 国税发[1999]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组织和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做好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正确核算并分 析、总结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的《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8]2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在继续贯彻落实1998年会计决算工作 要求的基础上,结合1999年会计决算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会计决算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1999年是《实施办法》 下发执行的第一年,各级税务机关和城市商业银行在贯彻落实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 作,但有些地区仍然存在措施不力、有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 在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各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的重点主要是 新老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事项,并自觉纠正违反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同时,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 检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意见等,写出书面报告,于2000年6月底前上报 总局。   二、结合会计决算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集中统一的财务及税收管理体制。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的有关规定,凡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建立帐簿 (分行不得设帐,实行报帐制)、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 可以以城市商业银行总行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据了解,一些城市商业银 行虽然实行以总行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只是少数主要财务事项由总行 统一管理、立帐,有的甚至是简单的报表汇总,并未严格执行现行规定。因此,在 1999年的会计决算工作中,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城市商业银行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1999年暂继续执行,但要认真分析情况,查找原因,提出具体 解决措施或方案,限期逐步达到要求。凡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 执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恢复以支行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建立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决算备案和主要财务事项审批制度。城市商业银行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于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同时,有关呆帐(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租赁费及修理费、奖金等主要财务事 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为确保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 准确,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四、在决算分配中,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城镇集体资本金的收益。城市商业银行 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 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 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 的有关规定,界定原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的产权归属,并按规定设置城镇集体资本 金,专户核算、反映这部分属于集体性质的资产。在年终决算分配中,城镇集体资 本金要按规定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分得的利润(权益)可在盈余公积下设置二级科 目专户进行反映。城镇集体资本金分得的利润(权益),主要用作城市商业银行增 资扩股时的资金来源,也可用作补充城市商业银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 金的不足部分,严禁将这部分收益挪作他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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