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30号颁布时间:2000-02-01
2000年2月1日 鄂国税发[2000]3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0号《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
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全省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
的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一次全面
清理,对已名存实亡的企业和已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清理,各地
应将清理情况于4月10日前报省局(增值税管理处)。省局将从4月中旬起,对各
地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期初存货余额的抵扣仍然按现行规定,在保证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基础上,
分别在今明两年内报省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5日 国税发[200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延期两年的决定,现就增值
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
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具体抵扣进度按有关规定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对应
抵扣数额要严格审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
在2000年一季度内,要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
格核实基数。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
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的规定,按季度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情况。
四、总局将组织力量,分期分批进行专项检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