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1-01
2000年1月1日 鄂国税发[2000]10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财税字[1999]289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一般贸易出口柴油恢复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退税率为13%;消费税按照法定税额退(免)税。
二、柴油出口退税政策从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执行,具体执行时以《出
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处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1999年12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报关并出口的柴油,海关应按规定签发《出
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