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武国税发[2000]58号颁布时间:2000-03-02
2000年3月2日 武国税发[2000]58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税务代理脱钩改制清理整顿工作的要
求,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前一段税务代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特提出如下
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产清查及财务审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清理整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局负
责江城税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各分局负责其兴办的税务师事务所的资
产清查及财务审计。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局实施
方案,认真查清事务所的各类资产的状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事务所收支中的违规
问题。不准借脱钩改制之机乱发钱物;不准隐匿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准转移或抽逃资
金。在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时,按分级负责的要求严肃认真地进行清查审计,各负其
责。今后发现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关于产权界定及资产管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的通
知规定,我市市、分局国税机关兴办的税务师事务所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二)在清理整顿脱钩改制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文件规定提取的职业风险
基金、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等(包括国税机
关返回给事务所应提未提的上述基金),产权界定为税务师事务所的资产。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各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或
私分。
(四)在脱钩改制中,为保持事务所开展业务所需的最低资产需求,国税机关借
给事务所的资金,作为事务所的借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五年内分期偿还。
三、关于股份结构及组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精神,我市国税系统脱钩改制申报审批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最低为
三十万元。
(二)为保障税务代理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章程规定,
事务所的出资人为发起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两类。在改制中发起出资人的出资额可
按51%的比例掌握,一般出资额按49%的比例掌握,其中第一发起人的出资额可占总出
资额的20%以上。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必须是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参资入股。
四、关于事务所改制后的组织形式
(一)改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可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两种形式。
(二)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
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
书面形式设立,具体采用何种组织形式,由各事务所根据本地实情确定,但一般采取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宜。
五、关于发起人
(一)改制后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不少于3人(合伙所不少于2人)。其中由国
税机关办理离职、辞职或提前退休的税务干部所占比例应超过半数。
(二)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高、代理业务熟、协调能力强。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65岁以下。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第一发起人,主要考虑从国税机关办理提前退休、离职、
辞职的干部中选择,对虽已办理提前退休、离职、辞职但能力和资格条件不足以担任
第一发起人的,可以从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国税机关离、退休人员中选择。
(四)国税机关干部在事务所工作的子女,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本人
愿意从事税务代理的,在改制中可以做为事务所的发起人。
六、关于出资人
国家税务总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
所的出资人应具备注册税务师和执业注册证书。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解释,对参与
脱钩改制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可从宽掌握。因此,对国税机关干部职工在事务所
工作的子女,本人愿意继续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愿意作为出资人出资的,可以作为
一般出资人,其人事档案转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七、关于具备提前退休和离职条件的选择
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9]154号《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
见》的通知规定,对具备办理提前退休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原则上应办理提前退休
手续。如本人不愿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可暂行办理离职手续,但在下步机构改革、
人员分流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办理。
八、关于劳动用工及工资福利
税务师事务所的劳动用工及工资福利待遇,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在具体操
作上应掌握以下几点:
(一)事务所员工实行聘用制。聘用的员工要在学历、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及经
验、身体状况等方面适应本职工作。
(二)执业人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从业人员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且符合受聘职务需要。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国税干部的子女。对改制前在事务所工作的国税干
部子女要定期考核,经两年考核不合格,且达不到聘用要求者,可中止聘用合同。
(四)对从国税系统离职、辞职、退休的干部,实行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一部分
自愿到事务所工作的离职、辞职、退休人员,充实执业骨干人员队伍。
(五)税务师事务所员工的工资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并按国家规定正常
晋升工资。奖金与经济效益和工作实绩挂钩。
(六)正式聘用员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待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福利
(已享受者除外)。
(七)住房采用货币分配方式。正式聘用员工可按国家规定参与事务所住房货币
分配(已参与福利分房者除外)。
(八)事务所人事工作实行代理制,由事务所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签定委托人事
代理协议,其正式聘用员工(特殊情况除外)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
人事档案等均委托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九、关于财务管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当按照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正确进行各项收支的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依法纳税,及时
交纳会费,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
(二)事务所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
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全文
另行转发)。
十、关于税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局有关要求,税务代理机构最迟应于1999年12月底
前迁出税务机关,对没有迁出税务机关办公场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清理整顿脱钩改
制中必须迁出。
十一、关于税务代理的行政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地、市税务机关暂不成立注册税务师
管理中心的意见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国税系统的税务代理和注册税务师业务的
行政管理由市局征管处负责。
十二、关于与国税部门的关系
税务师事务所脱钩以后,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中介组织,在行政上与国税
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事务所在从事社会中介服务中,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和维
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税机关要继续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要大力宣传税务代理的地位和
作用,主动为代理机构提供政策、法令规定和税收信息,逐步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
业务,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宽松和谐的执业环境,促进税务代理事业持续、
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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