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

武政[1998]28号颁布时间:1998-03-30

     1998年3月30日 武政[1998]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 政发〔199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 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如下:   一、城区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10.00元,二级 土地8.00元,三级土地6.00元,四级土地4.00元,五级土地2.40元, 六级土地2.00元,七级土地1.60元,八级土地1.20元,九级土地1. 00;郊区县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2.00元,二级土 地1.00元,三级土地0.50元;私有住宅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为:城区1.00元,郊区县0.50元。城区、郊区县部分地区和地段的现行土地 征税等级调整详见后附件。   二、车船使用税车辆年税额标准见下表:(附后)   三、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89年4月8日发布的《武汉市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中的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同时废 止,但其他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调整 后,交管、土地、房管等部门要继续积极配合地税部门搞好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 |类 别|    项  目    |  计税标准  | 年税额  | |---|------------|--------|------| |   |乘人汽车        |  每  辆  |320元  | | 机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60元  | |   |拖拉机         |按净吨位每吨  | 30元  | | 动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按净吨位每吨  | 50元  | |   |二轮摩托        |  每  辆  | 60元  | | 车 |三轮摩托        |  每  辆  | 80元  | |   |轻便摩托(含助动车)  |  每  辆  | 40元  | |---|------------|--------|------| |非 机|畜力驾驶        |  每  辆  | 32元  | |动 车|人力驾驶三轮车     |  每  辆  | 24元  | |   |板  车        |  每  辆  | 10元  |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