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1999]337号颁布时间:1999-11-03
1999年11月3日 鄂国税函[1999]337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国税函〔1999〕601号《关于工业企业生
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
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
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