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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颁布时间:1989-09-01

     1989年9月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 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营业场所 (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中 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开办的上述饮食经营场所,下同)举办筵席的 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单位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 二百元(包括菜肴、酒、饭、面食、点心、饮料、水果、香烟、服务费等价款金额, 下同);个人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五十元的,都必须按所 支付的金额全额计缴筵席税。 第四条 筵席税税率为15%。 第五条 下列筵席免征筵席税: (一)政府外事活动中举办的筵席; (二)执行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 (三)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支付外汇券的筵席。 第六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经营场所的经 营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 代缴。 第七条 凡纳税人举办筵席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代 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人代征筵席税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赁证,交给 纳税人。 第八条 筵席税税款交同级财政。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可按筵席税入库税款的10%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纳税人、代征人必须履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义务,接受税务 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对模范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纳税人、代征人,由市、县 税务机关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纳税人阻绕、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 代征人不收或者少收应征税款的; 纳税人避税或者纳税人与代征人合伙避税的。 第十一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 例》和《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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